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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文职人员身体报考条件

2023-10-29 14:06:38
来源:军队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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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条件:

报考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政治条件。应当符合军队招录聘用文职人员政治考核的标准条件。

(二)学历条件。一般应当具有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报考在艰苦边远地区、岛屿的岗位,以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岗位的,可不作全日制要求。驻艰苦边远地区、岛屿的单位定向招考军队烈士和因公牺牲军队人员的配偶子女、未婚军队烈士的兄弟姐妹以及现役军人配偶,除教学、科研、工程、医疗专业技术岗位外,报考学历要求可以放宽至大学专科。报考护理、艺术、体育专业岗位的,报考人员的学历可以放宽至大学专科。

(三)资格条件。应当具有招考岗位要求的职称和职业资格。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外,报考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以及博士研究生报考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不作职称要求。

(四)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军队选拔军官和文职人员体检标准》规定的招录聘用文职人员体检标准条件。其中,身高标准总体执行《军队选拔军官和文职人员体检标准》,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文职人员选拔需要适当放宽,但男性不得低于160厘米、女性不得低于155厘米;经中央军委机关部委、战区、军兵种、中央军委直属单位、武警部队认定的高层次人才、特殊专业人才,以及相关急需紧缺专业人才,身高标准可以再作适当放宽。

(五)年龄条件。报考九级文员以下管理岗位或者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7年10月至2005年10月期间出生);报考八级文员、七级文员管理岗位或者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年龄为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1977年10月至2005年10月期间出生)。

(六)其他条件。除上述条件外,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军事职业特点和岗位职责要求,对招考岗位设置不超过3个附加条件。

报考人员取得学历学位和职称、职业资格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31日,其中免笔试直接面试岗位截止时间可以为录用时间,但不得超过2024年12月31日。

身高

旧标准

✔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5cm以上,合格。

新标准

✔男性身高162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合格。

体重

旧标准 ✔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标准体重kg=身高cm-110

新标准

✘男性体重指数(BMI)低于17.5或者30以上,女性体重指数低于17或者24以上,不合格;

✘男性体重指数17.5以上且低于30、女性体重指数17以上且低于24,空腹血糖7.0mmol/L以上,不合格;

✘男性体重指数28以上且低于30,糖化血红蛋白6.5%以上,不合格;

▲文职人员补充标准:

✔年龄40岁以上,男性体重指数30以上且32以下、女性体重指数24以上且32以下,空腹血糖低于7.0mmol/L且糖化血红蛋白低于7.0%,无心、脑、肾、眼等靶器官并发症,合格。

文身

旧标准 ✘夏季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有文身的,不合格。

新标准

✘面颈部文身,着军队制式短袖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长径大于3cm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大于10cm的文身,男性文眉、文眼线、文唇,女性文唇,不合格。

文身图案和内容由政治审查把关。

性病

旧标准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包括实验室检查发现阳性结果,不合格。

新标准

✘梅毒、淋病、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及其并发症、后遗症,不合格。

肿瘤

旧标准

✘恶性肿瘤、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不合格。

新标准

✘恶性肿瘤及病史,恶性肿瘤术后,不合格;

✘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良性肿瘤、囊肿,其他体表部位长径超过3cm的良性肿瘤、囊肿,或者虽未超出前述规定但影响功能和训练的,不合格;

✘颅脑、纵隔、心脏的良性肿瘤、囊肿,不合格;

✔甲状腺、乳腺、眼、耳、鼻、咽、喉、口腔等其他部位的良性肿瘤、囊肿,无需手术治疗或者已行手术符合恢复时限,术后无并发症、后遗症,不影响功能和训练,合格;

▲文职人员补充标准:

✔良性肿瘤、囊肿经治疗病情稳定,无严重并发症,合格。

内科

循环系统疾病

旧标准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

✔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新标准

✘高血压,器质性心脏病(含先天性心脏病术后),严重的血管疾病,右位心脏,不合格;

✔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杂音,经检查系生理性,合格;

✔心脏射频消融术后痊愈半年以上,无复发,无并发症,无需服药,心电图及心脏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正常,合格;

▲文职人员补充标准:

✔年龄40岁以上,高血压病经药物控制,血压可稳定在合格范围内,未出现心、脑、肾、眼底等靶器官损伤或者相关并发症,合格。

心率

旧标准

✔心率60~100次/分,合格;

✔心率50~59次/分或者101~110次/分,经检查系生理性,合格。

新标准

✘心率低于50次/分或者高于100次/分,不合格;

✔心率高于100次/分且在110次/分以下,排除病理性原因,合格。

呼吸系统疾病

旧标准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新标准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肺大泡,肺纤维化,气胸及气胸史,以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文职人员补充标准:

✔年龄40岁以上,慢性支气管炎,无并发症,无心肺功能障碍,合格。

消化系统疾病

旧标准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肝内胆管结石,有梗阻的胆结石,不合格;

✔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

✔胆囊摘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新标准

✘严重的消化道溃疡、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肠结核等严重的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

神经系统疾病

旧标准

✘癫痫或者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新标准

✘癫痫、脑血管疾病、脱髓鞘性疾病、运动障碍性疾病、骨骼肌肉疾病、中枢神经系统感染性疾病以及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后遗症,不合格;

✔轻型流行性乙型脑炎已治愈,无后遗症,合格。

耳鼻喉科

听力

旧标准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新标准

✔双耳中至少一耳耳语听力达到5米,且另一耳耳语听力3米以上,合格。

▲文职人员补充标准:

✔双耳中至少一耳耳语听力达到4米,且另一耳耳语听力3米以上,合格。

眼科

视力

旧标准

✘任意一眼矫正视力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新标准

✘双眼中任何一眼裸眼视力小于4.5,不合格;

✔双眼中任何一眼裸眼视力小于4.8时,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双眼中任何一眼矫正视力均4.8以上且矫正度数均在600度以下,合格;

✔双眼中任何一眼行激光手术(有晶体眼人工晶体植入术除外),术后时间在半年以上,手术眼裸眼视力4.8以上,无并发症,且眼底检查正常,合格;

✔双眼中任何一眼行激光手术(有晶体眼人工晶体植入术除外),术后时间在半年以上,无并发症,且眼底检查正常,但手术眼裸眼视力小于4.8的,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双眼中任何一眼矫正视力均4.8以上且矫正度数在600度以下,合格;

▲文职人员补充标准:

✔除管理类和专业技术类岗位中的医疗卫生、实验、体育岗位外,每一眼矫正视力4.8以上且矫正度数800度以下,无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合格。

精神心理

精神障碍

旧标准

✘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转换性障碍、分离性障碍、抑郁症、躁狂症、神经症、人格障碍、智力低下、梦游、遗尿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以及其它精神类疾病,不合格。

新标准

✘神经发育障碍,精神分裂症和其他原发性精神病性障碍,紧张症,心境障碍,焦虑及恐惧相关障碍,强迫及相关障碍,应激相关障碍,分离性障碍,喂养及进食障碍,排泄障碍,躯体痛苦和躯体体验障碍,物质使用和成瘾行为所致障碍,冲动控制障碍,破坏性行为和脱社会障碍,人格障碍,性欲倒错障碍,做作障碍,神经认知障碍,痴呆,与妊娠、分娩和产褥期有关的精神或者行为障碍,与分类于他处的障碍或者疾病相关的继发性精神或者行为综合征,睡眠觉醒障碍,严重精神障碍诊断史或者治疗史,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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