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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 文职级别 调整 涨工资_军队文职考试

2020-03-18 13:21:58
来源:红师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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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考试经济学知识:价格调整曲线价格调整曲线-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2020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考试经济学知识:价格调整曲线价格调整曲线发布时间:2020-02-29 15:42:51价格调整曲线价格调整曲线或菲利普斯曲线菲利蒲斯曲线是经济学家用来表示失业率和通胀率之间此消彼长,互相交替关系的曲线。这条曲线表明,当失业率较低时,货币工资增长率变得较高,反之当失业率较高时,货币工资增长率就变得较低,如图图中的OU代表失业率,OP代表通胀率(通胀率与工资增长率有关,所以菲利蒲斯曲线又被用来表示物价上涨与失业率之间的关系),曲线表明失业与通胀存在替代关系。通货膨胀率与失业率之间出现交替关系的原因在失业率较低时,就业较为充分,经济活动比较频繁,从而工资上涨速度加快,引起通货膨胀加剧,通货膨胀率增加;反之,失业率较高时,就业不够充分,失业的压力增加,工人增加工资的压力受到限制,从而货币工资增加放慢,甚至下降,从而导致价格总水平增长下降,通货膨胀率降低。价格调整曲线的政策含义当政府希望失业率降到自然率水平之下,可以运用扩张性的经济政策来实现,但需要以一定的通货膨胀率为代价;反之,如果政府试图降低通货膨胀率,则可以通过增加失业率来实现。

民法的调整对象-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8-10 19:46:52*民法的调整对象又称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民法通则》第二条明确规定了民法的调整对象,该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分析*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在这里需要注意两个关键词:平等主体、财产关系*(一)平等主体*指的是在法律上无相互隶属关系,有平等的资格的法律主体。平等不同于 等同 ,主要是指的法律地位的平等。*民法对平等主体的制度保障是通过赋予民事主体 民事权利能力 来实现的。*(二)财产关系*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相对应。*依财产关系中主体的地位是否等同,可把财产关系划分为纵向财产关系和横向财产关系。前者如国家与国民之间的税收关系,后者如公司之间的交易关系。前者主体间地位不平等,存在命令与服从的关系;后者双方地位平等,不存在命令与服从的关系。*(三)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如下特点:*1、主体间地位平等。(如前述)*2、当事人的意思自由。*3、体现价值规律。(《民法通则》第四条中规定的 等价有偿原则 即为此表现)。*(四)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具体内容*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内容包括财产归属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1、财产归属关系是指因确定财产应归由谁享有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又称静态的财产关系,在民法中主要通过物权制度来体现。*2、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流转、变动所发生的关系,又称动态的财产关系,在民法中主要通过债权制度来体现。*3、一般认为,只有先明确财产的归属,才能保障财产流转的安全。*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一)概念*所谓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二)主要内容*人身关系基于人格和身份而产生,故又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1、人格关系,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人格利益是指人的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等方面的利益。人格关系在民法上表现为人格权关系。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2、所谓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如配偶关系、亲属关系、监护关系等。这些关系在民法上的体现为身份权关系。*(三)特点*1、主体间的地位平等;*2、与人身不可分离,一般不可让渡;*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关联企业纳税调整-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11-24 15:05:52关联企业纳税调整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时,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所谓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与纳税人预先约定有关定价事项,监督纳税人执行。(1)关联企业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①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②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③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2)适用纳税调整的情形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①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②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③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④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⑤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3)税务机关调整应纳税额的方法纳税人有上述所列情形时,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①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②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③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④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责任编辑: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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