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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文职:公民、组织的国防权利

2018-06-30 14:28:57
来源:红师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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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同学们更好的去学习,以下是红师教育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备考文职:公民、组织的国防权利”的基本常识,希望对备考军队文职考试的同学有所帮助!

一、军队文职考试:国防建设建议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民和组织有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利”。

所谓建议权,就是公民有权对国防建设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规章制度、措施方法等提出改进意见。

此项权利是公民依宪法相应的对国家事务的建议权在国防建设方面的体现。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公民的批评建议权,体现了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性质。

二、军队文职考试:制止、检举危害国防行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民和组织“有对危害国防的行为进行制止或者检举的权利”。

所谓制止权,就是公民有权采取一定的方式方法使危害国防的行为停止下来,从而维护国防利益。所谓检举权,就是在危害国防的行为发生以后,公民有权进行揭发。

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制止、检举是公民享有的一项普遍性权利,在国防领域也不例外。国家和社会保护行使此项权利的公民,使之免于因此而受到打击报复或其他损害。

三、军队文职考试:损失补偿权

《国防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因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在经济上受到直接损失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补偿。”

公民享有受到公平待遇的普遍性权利,当公民因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而在经济上受到直接损失时,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请求补偿。

必须明确的是,有些补偿措施是在战后落实的,不能把预先得到补偿作为接受动员、接受征用的条件。战时,国家可能一时拿不出钱来,那就先征用,战后再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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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兴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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