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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文职招聘考试:会计学中违约的责任

2018-08-12 15:19:39
来源:红师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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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文职招聘考试考点一:违约责任的基本理论

违约责任也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考点二:违约形态

一、预期违约

合同生效之后履行期限届满之前预期违约分为明示的预期违约和默示的预期违约两种。

二、届期违约

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将构成届期违约。

考点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继续履行(实际履行)

二、采取补救措施(包括修理、更换、重作、减少价款或报酬等)

三、赔偿损失

四、支付违约金

五、定金

考点四:免责事由

考点点兵

一、不可抗力的含义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

二、包括

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现象等。

三、债务人迟延履行或其他违约之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其责任。

经典例题:石某与樊某订立合同将房屋卖给樊某,总价款80万元,合同约定樊某先支付50万元首付,然后办理房产过户,余款待交房时支付,合同约定违约金10万元。合同订立之后,樊某支付了50万元首付,但此时房价大涨,石某遂将房屋卖给张某,合同订立当天张某即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办理了过户。樊某的下列主张能够获得法院支持的有( )。

A.要求石某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产过户

B.要求宣告石某与张某的买卖合同无效

C.要求石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

D.要求石某赔偿因违约给自己造成的其他损失

红师解析:本题答案为CD。合同约定了10万的违约金,守约方樊某可以要求违约方石某支付10万的违约金。如果违约金没有弥补损失的,樊某可以要求石某进行赔偿。

红师教育提醒您:部队文职招聘考试中会计学里的违约责任知识点中,我们需要了解违约责任的基本理论、违约形态,掌握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记忆免责事由。

责任编辑:李兴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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