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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文职考试:会计学合同的终止

2018-08-12 14:39:48
来源:红师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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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文职考试考点一合同终止的基本理论

一、概念

合同的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关系消灭,而使合同终止法律效力。合同消灭的效力,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终止外,从属于主债的权利义务,也随之消灭

二、合同终止的情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即混同;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考点二:清偿

一、概念

清偿,又叫履行,是指为了实现合同目的,满足债权,合同债务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圆满完成约定义务的行为和终局状态。

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时,除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三、主债务、利息、费用的抵充顺序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考点三:解除

一、合意解除

(一)约定解除

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了合同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旦该条件成就,解除权人就可以通过行使解除权而终止合同。

(二)协商解除

合同订立后,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二、法定解除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不安抗辩权

三、随时解除

(一)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在货运合同中,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所受的损失。

(三)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四)在不定期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五)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四、情势变更

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

五、合同解除的程序

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一)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如果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六、合同解除的效力

(一)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结算条款、清理条款以及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

考点四:抵销

考点点兵

一、约定抵销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抵销。

二、法定抵销

(一)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二)不得抵销的债务

1.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如因故意侵权产生的债务);

2.根据合同性质不能抵销的债务(如提供劳务的债务、不作为的债务);

3.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

(三)一方债务已经到期,另一方债务尚未到期,则未到期的债务人可以主张抵销。

(四)效力不完全的债权不能作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销,如诉讼时效届满后的债权,该债权人不得主张抵销;但作为被动债权,对方以其债权主张抵销的,应当允许。

(五)法定抵销中的抵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通知为非要式(可以是口头形式),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的意思表示溯及于得为抵销之时。

考点五:提存

考点点兵

一、提存的前提(因债权人的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向其履行)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提存的效力=向债权人履行

(一)对债务人的效力

1.债务人的债务免除。

2.债务人负有通知义务。(知道债权人下落的情况下)

(二)对债权人的效力

1.提存物的所有权及孳息归债权人。

2.提存物毁损灭失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3.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4.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向提存机关领取提存物。——否则,扣除提存费用,收归国有。

考点六:免除与混同

考点点兵

一、免除

免除是单方行为,债权人向债务人作出免除表示就产生效力。

二、混同

债权人、债务人同归于一人。如:债权人公司与债务人公司合并

经典例题:债权人甲下落不明,为履行到期债务,债务人乙将标的物提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提存费用由乙负担

B.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承担

C.甲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则消灭

D.若甲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领取提存物,提存物归乙所有

红师解析:本题答案为C。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红师教育提醒您:部队文职考试中会计学里的合同的终止知识点中,我们需要理解合同终止的基本理论,掌握清偿、解除、抵销和提存,了解免除与混同。

责任编辑:李兴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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