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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文职会计学中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2018-08-09 14:53:21
来源:红师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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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文职会计学考点一:不依法进行会计管理、核算和监督的法律责任

一、不依法进行会计管理、核算和监督的法律责任

违反《会计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有关法律对上述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考点二:伪造、变造、编制虚假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点三: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点四: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会计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考点五: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考点六:其他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其他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二是指违反《会计法》的规定,将

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经典例题: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对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

A.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B.3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

C.4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

D.5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

红师解析:本题答案为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有权对单位并处3000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

红师教育提醒您:军队文职会计学的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知识点中,我们需要掌握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李兴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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