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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军队文职考试法学备考资料:留置权

2020-06-25 17:31:41
来源:红师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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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留置权的概念

1、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担保物权。留置权的作用,在于担保债权受偿,而不在于对物的使用、收益,因此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2、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在符合一定的条件时,依法律的规定产生,而不是依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设定的。担保法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

二、留置权的取得

留置权只能依法产生,而不能由当事人法律行为设定,所以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债权人才能取得留置权。这些条件可以分为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

(一)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1)须为“动产”。不动产上不能成立留置权。

(2)该动产须归债务人所有。若债务人对动产没有处分权,且债权人“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善意取得留置权。(《担保法解释》第108条)

(3)须“合法”占有。例如依据合同关系而形成的占有。

2.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

只有当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留置债务人的动产。但有“紧急留置权”的例外: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即使债权未到期,债权人仍可行使留置权。

3.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1)民事留置——须“同一法律关系”

所谓“同一法律关系”,在《担保法解释》解释为“有牵连关系”。我国的立法对留置权的的发生限制较为严格,从进一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来讲,有必要对留置权的范围适当的予以扩大,如对于债权与标的物的返还是基于同一生活关系的,亦应认为具有牵连关系。例如,散会后二人错拿了对方的雨伞,则一方的返还请求权与对方的返还请求权,是基于同一生活关系发生,从而各自对对方的雨伞有留置权。

(2)商事留置——无须“同一法律关系”

当债权人与债务人均为企业时,债权人在营业活动中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即使该动产与被担保的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只要符合留置权成立的其他要件,债权人亦可以对该动产行使留置权。

商事留置存在的原因:企业之间的交易频繁,如果必须证明每次交易所产生的债权与占有的动产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仅繁琐,而且较为困难,放宽企业之间行使留置权的条件,方能实现交易的快捷与效率,并确保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

(二)留置权取得的消极要件

1、留置权取得的消极要件包括:

(1)因侵权行为取得的动产占有,不成立留置权。

(2)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不得留置。

(3)留置不得违反公共利益或善良风俗。

(4)留置不得与留置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例如,承运人有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的义务,在运送途中,不得以托运人未付运费而留置货物。

三、留置权的效力

(一)留置权人的权利

(1)留置标的物:标的物为不可分物——可以留置全部;标的物为可分物——只能留置与债权额相当的部分。

(2)收取孳息的权利: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就留置物优先受偿。

(4)留置权行使的条件:债务履行期满,债务人仍不履行。

(5)债务履行的期间的确定: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6)留置权行使的方式:协议折价、拍卖、变卖。

(二)留置权人的义务

1.保管留置物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返还留置物

在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或者债权虽未消灭,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债权人应当返还留置物给债务人。

四、留置权的消灭

1、留置权消灭的原因有很多:主债权消灭;留置权实现;留置物灭失等,但是留置权的消灭还有两项特殊事由:

(1)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

(2)债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①自愿放弃占有,留置权消灭;②非自愿放弃占有,如留置物被侵夺,留置权人有权要求返还留置物、恢复原状、停止侵害,但需在1年内行使,若留置权人恢复占有,留置权“复活”。

【总结】

留置权人的权利义务内容如下表所示:


责任编辑:郑智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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