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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队文职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0-05-18 16:30:54
来源:红师教育
TAGS: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

关于军队文职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了做好军队文职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现将文职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队用人单位及其文职人员,按照国发〔2015〕2号文件规定参加军队用人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原则上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军队用人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文职人员建立职业年金。

驻京军队用人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参加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二、本通知所称文职人员,是指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新招录聘用的文职人员和纳编的原社会招聘文职人员,以及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改革期间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的实施意见》由现役干部转改的文职人员;军队用人单位,是指与文职人员建立人事关系的军队团级以上建制单位。

军队用人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是指军队用人单位机关驻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单位驻地与机关驻地不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参加所属单位驻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三、军队各级政治工作部门和后勤(保障)部门,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级税务部门,负责军队用人单位及其文职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相关工作。

军队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文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参保登记、关系转续、待遇核定和支付;向所在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报缴纳文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办理文职人员退休审批等工作。

军队用人单位所在地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文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参保登记、关系转续、待遇核定和支付等经办服务工作;所在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文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征缴。

四、军队用人单位及其文职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工资基数,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费用。所需经费按照供应保障渠道逐级计领。

军队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文职人员缴费工资基数总额的20%;文职人员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

军队用人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文职人员缴费工资基数总额的8%;文职人员个人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文职人员职业年金的单位和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五、文职人员被军队招录聘用后,由军队用人单位向所在地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文职人员名册和军队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等有关资料。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建立或转移接续手续。

六、文职人员被军队招录聘用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七、2014年10月1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改革)前,军队用人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已参加所在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其在军队的工作年限及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单位缴费部分,并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

改革前军队用人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已参加所在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按照所在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八、文职人员辞职、被辞退以及与军队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由军队用人单位向所在地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终止人事关系的有关资料;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手续。

九、文职人员在军队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家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根据其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相当职级退休人员的视同缴费指数,计发基本养老金,并按照规定计发职业年金待遇。

十、军队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及时为本单位文职人员办理参保手续,不得迟报、瞒报和漏报。军队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文职人员公布全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费用缴纳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改革期间现役干部转改的文职人员和纳编的原社会招聘文职人员养老保险参保时间、单位和个人缴费、关系转移接续、待遇核定等自2014年10月1日起算。

十二、本通知自2018年7月9日起施行。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制度执行。

责任编辑:郑智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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