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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军队文职法学知识:行政公益诉讼

2020-04-01 14:45:05
来源:红师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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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行政公益诉讼归纳如下:

1.只有检察机关才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只能是检察机关,这与民事公益诉讼不同。公民、环保公益组织、其他主体均无权作为原告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2.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条件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向违法的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

3.管辖

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4.诉讼权利与义务

(1)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应当配合;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办理。

(2)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书,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②被告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证明材料;③检察机关已经履行诉前程序,行政机关仍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纠正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

(3)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向人民检察院送达出庭通知书。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并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派员出庭通知书。派员出庭通知书应当写明出庭人员的姓名、法律职务以及出庭履行的具体职责。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案件,由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派员参加。

(4)人民检察院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5.裁判与执行

(1)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而使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变更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违法。

(2)人民法院区分下列情形作出行政公益诉讼判决:①被诉行政行为具有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判决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并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②被诉行政行为具有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诉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③被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④被诉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判决予以变更;⑤被诉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未超越职权,未滥用职权,无明显不当,或者人民检察院诉请被诉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3)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移送执行。人民法院可以将判决结果告知被诉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者其他相关的职能部门。


责任编辑:郑智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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