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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职人员独生子女、保教费、上幼儿园、婚育待遇

2018-11-27 17:38:00
来源:红师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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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文职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辞退文职人员

试用期内怀孕生育,则暂缓试用期


▼文职人员独生子女费、子女保育教育补助费

文职人员按照现役干部的享受范围、条件和标准,执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子女保育教育补助费(学龄(6岁)前每人每月150元,双胞胎则为300元)、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费、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金等福利待遇制度。


▼文职人员子女可以上部队幼儿园▼

文职人员和现役军官同等享受子女入托等普惠性福利待遇


▼女文职人员生育期间的工资待遇 ▼

女文职人员生育期间,按照国家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停发军队基本工资、基本津贴补贴。其中,生育津贴标准低于本人原基本工资、基本津贴补贴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特殊津贴补贴、奖励工资和福利待遇等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婚假、护理假▼

婚假除了国定3天外再加7天,一共10天,产假188天,有单位给休了206天,但没有说明除188天外,另外18天是什么名目。护理假30天,男方为军队人员,在女方分娩当年给予护理假30天。婚假,产假,护理假,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扩展阅读:相关规定,仅供参考



最新文职人员条例规定的待遇保障


第四十七条 军队建立统一的文职人员工资制度。文职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

第四十八条 文职人员住房实行社会化、货币化保障政策,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房租补贴参照现役军官政策确定的标准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军队可以增发住房补助。

文职人员可以租住用人单位的宿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租住公寓住房。

第四十九条 文职人员探亲休假、交通补助、健康体检和子女入托等,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所在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缴纳保险费。参加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的办法另行制定。

军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文职人员建立补充保险。

第五十一条 军队对文职人员给予医疗补助。文职人员参加军事训练、非战争军事行动和作战支援保障任务期间的医疗保障,实行军队免费医疗。

第五十二条 文职人员的伤亡抚恤,按照国家工作人员有关规定执行。文职人员的优待办法另行制定。

文职人员因参加军事训练、非战争军事行动和作战支援保障任务伤亡的抚恤优待,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责任编辑:李兴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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