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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军队文职法学知识:一般人格权

2020-03-31 10:39:22
来源:红师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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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人格权

仅自然人享有一般人格权,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享有一般人格权。自然人的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等一般人格利益有权予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

二、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1.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由死者近亲属或者被扶养人依法主张。

2.对于健康权、身体权2019法考背诵考点【民法】两项权利而言,其受到侵害必须以“生命存续”作为条件。

3.健康权包括健康维护权和劳动能力保持权。

4.能够自由拆卸的假肢、假牙等不属于身体权的客体。

三、姓名权与名称权

包括: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姓名变更权。

1.公民行使姓名权(决定、使用、变更)受一定程度限制。

①应当尊重社会公德;②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即不得违反公序良俗);③姓氏的选取,原则上应当按照《婚姻法》第22条的规定“随父姓或者母姓”。

2.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1)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2)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3)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4)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3.姓名权侵权方式:干涉、盗用、假冒,侵犯姓名权必须以造成姓名归属上的混淆为前提。

4.自然人的姓名权受到侵害的,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名称权遭受侵害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不予受理。

5.法人的名称权包括命名、使用、变更、转让。


责任编辑:郑智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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